电力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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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WI-114
日期
07.12.31
批准
刘艳春
1.目的:
1.1 有效保证公司配电室及各部门配电柜、箱、板的设备安全运行。同时做到节约用电; 1.2 确保用电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2.范围:
2.1 高、低配电室,各生产设备配电柜、箱、板用电的管控; 2.2 生产现场、办公室、宿舍食堂安全用电的管理; 2.3 个人的用电安全管理;在特殊情况下对低压设备线路上进行的带电作业。
3.指导原则:
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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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4.图例/表例/事例:
无
5.附加信息:
5.1 临时供电线路装置安全管理手册(附录) 5.1.1 临时线路的装接: 5.1.1.1 装接临时线路前必须提出申请,并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填写《临时供电线路装接申请单》,经设备动力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装接; 5.1.1.2 临时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装接,按规范化、条理化施工,严禁乱拖乱拉; 5.1.1.3 临时线路必须采用三芯五线制、绝缘良好坚韧的橡塑包线,全线完整无损,中间不准有接头。插座线最小为2.5mm2; 5.1.1.4 临时线路截面必须满足安全载流量、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的要求,铜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5mm2; 5.1.1.5 临时线一般在动力开关箱或电气开关箱下桩处接火,如需在车间母线上或低压室接火,必须征得设备动力部门同意并委托设备动力部门装接; 5.1.1.6 一条临时线路必须由一只总开关,一套保护装置控制,每一分路必须装熔断器; 5.1.1.7 在室外或潮湿场地装接临时线路,必须采用防雨、防潮措施; 5.1.1.8 采取沿墙敷设或悬空架设,架设时,室内的临时线路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m,室外的临时线路离地高度不得低于4.5m,跨越道路的临时线路离地高度不得低于6m,在产品试车台装接临时线路的高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必须采取金属管保护; 5.1.9 易燃易爆场所严禁装接临时线路: 5.1.2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 5.1.2.1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办理延续申请手续,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七天; 5.1.2.2 基建施工的临时线路,以施工周期为限; 5.1.2.3 在产品试车台装接的临时线路,以单台产品的试车周期为限; 5.1.2.4 临时线路使用完毕必须立即拆除,做到拆得彻底,不留隐患。
5.1.3 处罚 5.1.3.1 未经公司电力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批准而擅自装接临时线路,包含私自装接的电线、电缆;视违章作业论处,并按QG/SQG 13.07《违章作业处理规定》、QG/SQG 13.01.01《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指标考核及奖惩实施细则》规定处罚; 5.1.3.2 来厂承包的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装接临时线路,除责令其立即拆除外.并处以500~3000元罚款,对发包责任部门按QG/SQG 13.07及QG/SQG 13.01.01有关规定处罚; 5.1.3.3 临时线路超过使用期限未办理手续而继续使用,除责令其立即拆除外,并按本标谁第7.1、7.2条的规定,对装接部门或承包单位予以处罚; 5.1.3.4 当因临时线路装接不良而发生事故,对责任部门按QG/SQG 13.01.01有关规定处罚,对外来承包单位按QG/SQG 13.17《招标 承包工程安全 环保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5.2 手持电动工具按手持电动工具管理手册执行(附录)
5.2.1 手手持电工具安全使用: 5.2.1.1 电动工具必须由专人使用,谁使用谁保管,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使用; 5.2.1.2 电动工具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且不准有接头; 5.2.1.3 软电缆或软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5.2.1.4 三极插座的接地插孔须单独用导线接至接地线(采用保护接地的)或单独用导线接至接零线(采用保护接零的),不得在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零线与接地线连接起来; 5.2.1.5 使用场所的保护接地电阻不准大于4欧姆; 5.2.1.6 电动工具在连动危险零件上的机械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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